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373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新升新苑娱乐中心底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
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城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集贸市场门楼通道北侧。
负责人:陆晓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城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城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城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