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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刑初909号
案件名称李君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君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9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君全,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君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君全及其辩护人梅学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李君全在未获得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采购假冒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及假冒洗发露、沐浴露的原料,在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一村298号,利用水泵将洗发露、沐浴露灌装到假冒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

2018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李君全驾驶的车牌为粤A×××××的小货车车厢内当场查获假冒海飞丝、飘柔品牌洗发露和假冒舒某品牌沐浴露一批,在李君全租赁的高埗镇保安围一村298号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和生产原料、工具一批及10瓶假冒海倫仙度丝品牌洗发露成品。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共价值人民币31480.3元。

当日,公安机关将李君全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君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君全在庭审时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2.被告人只是帮他人加工,收取加工费,获利非常小;

3.被告人有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4.被告人认罪悔罪;

5.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李君全在未获得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采购假冒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及假冒洗发露、沐浴露的原料,在其租赁的东莞市高埗镇保安围一村298号内,利用水泵将洗发露、沐浴露灌装到假冒广州宝洁公司及联合利华公司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

2018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李君全驾驶的车牌为粤A×××××的小货车车厢内当场查获假冒海飞丝、飘柔品牌洗发露和假冒舒某品牌沐浴露一批,在李君全租赁的高埗镇保安围一村298号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的空瓶和生产原料、工具一批及10瓶假冒海倫仙度丝品牌洗发乳成品。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洗发乳成品共价值人民币31480.3元。

当日,公安机关将李君全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第13254903号“”商标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宝洁公司,核准商品范围为第3类中的浴液等商品。

第1544324号“”商标、第1580242号“”商标、第5443381号“”第3105236号“”、第628814号“”商标、第581755号“”商标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宝洁公司,核准商品范围为第3类中的洗发剂、洗发液等商品。

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经庭审比对,被查获的沐浴露、洗发露、洗发乳等产品上带有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再查明,案涉被扣押的车牌粤A×××××小货车所有权登记在案外人卢某2名下,现公安机关暂未能联系到卢某2,无法向卢某2了解车辆实际权属及使用情况。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清扬”、“海飞丝”、“飘柔”等品牌的洗发露空瓶和“舒某”牌子沐浴露的空瓶、生产原料、工具和十瓶“海倫仙度丝”牌的洗发乳、“飘柔”、“海飞丝”等品牌的洗发露及“舒某”牌沐浴露一批等物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鉴别报告书、证明、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车辆出入记录、物品托运情况、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请求书、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报案材料、证明、公证书、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证人卢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指认监控截图、证人曾某的笔录和指认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证人黎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君全的供述、指认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全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君全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君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生产并准备销售,其行为以触犯刑法,主观恶意明显,不属于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称其为他人加工,与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也无法提供委托加工方,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君全具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等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君全适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君全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涉被扣押的车牌粤A×××××小货车因无法查明车辆权属及使用情况,待公安机关查清后再作处理。

综上,视被告人李君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君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东城公安分局的假冒海飞丝、飘柔品牌洗发露、假冒海倫仙度丝的洗发乳和假冒舒肤佳品牌沐浴露以及空瓶和生产原料、工具一批,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竹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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