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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显、刘魏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829号
案件名称刘平显、刘魏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平显;刘魏;华东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8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显,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魏,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人华东,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显及其辩护人王金兰,被告人刘魏及其辩护人程文,被告人华东及其辩护人何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平显接受他人委托,雇请被告人刘魏、华东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xx纸品加工厂”内,未经相关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资生堂“SHISEIDO”和城野医生“LaboLabo”的商标标识包装盒。

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三被告人,并查获资生堂“SHISEIDO”商标标识包装盒31800个,城野医生“LaboLabo”商标标识包装盒30200个。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刘平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刘魏、华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平显、华东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华东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平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平显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平显是初犯、偶犯,其主观上与其他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牟利的犯罪分子有区别。

2.归案后刘平显的认罪态度好,归案后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及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如实供述,彻底反省,且为自己的过错连累了同案两个被告人感到自责。

3.涉案的商标标识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4.刘平显目前家庭实际困难,家中有老人赡养,妻子多种疾病无法工作,全部生活压力靠刘平显一人承担。

综上,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最大限度的轻判,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告人刘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没有参与生产涉案商标标识;

2.其犯罪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所以不是犯罪;

3.由于没有把做好的包装盒发给定做人,其是犯罪终止。

被告人刘魏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刘魏参与涉案两个品牌包装盒的生产环节,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包装盒进行指纹检测,不能排除刘魏没有参与生产的可能。

2.三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相关证据矛盾。

刘魏从被抓之日起,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都是稳定一致的,都没有认罪;

刘平显当庭供述不知道刘魏有没有参与黏盒的工序;

华东在公诉人的追问下称刘魏参与了粘盒工作。

3.本案只搜集了不利于刘魏的证据,未搜集有利于刘魏的证据。

综上,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刘魏无罪。

被告人华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华东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性质均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有犯罪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有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表现。

2.华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对其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华东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处罚,但其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犯罪行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华东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平显接受他人委托,雇请被告人刘魏、华东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xx纸品加工厂”内,未经相关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资生堂“SHISEIDO”和城野医生“LaboLabo”的商标标识包装盒。

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三被告人,并查获资生堂“SHISEIDO”商标标识包装盒31800个,城野医生“LaboLabo”商标标识包装盒30200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平显的供述,证实了:2016年8月14日我开办了现在的纸品加工厂。

我工厂名叫xx纸品加工厂,具体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

我工厂的具体业务范围是负责给纸制品做“后工”包括瘪纸、凹凸和粘盒。

一般接的都是大印刷厂的活,他们把印刷好的纸板运过来,我们负责“后工”包括瘪纸、凹凸、粘盒。

正规印刷厂给我们做后工,每一大张纸(包括6-8个盒子),一张只赚5分钱。

我工厂没有办过任何经营手续。

工厂里存放的3万多个带有“SHISEIDO”注册商标的资生堂产品的装盒和3万多个带有“LaboLabo”注册商标的城野医生产品的包装盒是我厂生产的。

我没有经过“SHISEIDO”注册商标和“LaboLabo”注册商标持有人两家公司授权生产包装盒。

大概是今年的9月10几号,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经朋友介绍找到的我,想要找我做批盒子,然后就加了我微信谈的具体业务。

他的电话是:130××××0391;

微信号是:×××,微信名叫“辛8弟”。

他快递寄给我的,一共寄给我四个样板,但最后只下了带有“SHISEIDO”注册商标的资生堂产品的包装盒和3万多个带有“LaboLabo“注册商标的城野医生两个样板的单。

我没见过他本人,听声音大概20多岁,男性。

我这里没有印刷机也没有设计的人,所以我就把客户提供给我的两样板给了我一个姓郭的朋友,他的公司叫“汇通彩印”,他们公司找人做的设计、印刷,做好整版的包装盒后送到我厂里,再经过瘪纸、粘盒,就算做好了。

我从郭姓朋友那里把整版的包装纸盒拿回来,一张整版的包装纸盒是有8个小包装盒的,然后经过平压压痕、切线机瘪纸和凹凸,然后就变成8个小平面带凹凸的包装盒了,然后经过糊盒机就把每个小包装粘好了。

在厂里发现的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和城野医生“LaboLabo”注册商标的两套锌版模具是姓郭的朋友“汇通彩印”找人做的,用来制作包装盒的凹凸面,在我工厂的瘪纸机上用的。

这些包装纸盒的产品都是我工厂里我和我的工人一起操作机器生产的。

主要是我负责的,工人华东和刘魏应该都有参与做,工人华东和我操作平压压痕切线机,我们几个一起操作糊盒机。

生产包装盒的这些机器都是我买回来的。

在我工厂查获的带有“SHISEIDO”注册商标的资生堂产品的包装盒和带有“LaboLabo”注册商标的城野医生的这6万多个包装盒是按每一个成品盒子4毛8分钱收费,他给我订了两个产品各3万个共6万个,共28800元,先支付了订金3000元,剩下的尾款是等收货的时候再给我。

给郭姓朋友他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一个盒子赚大约7分钱,反正我一共赚大约3200元,其他的我都给他,材料和其他都是他负责的。

我知道资生堂“SHISEIDO”和城野医生“LaboLabo”是化妆品的品牌,也看到有这几个图案。

我知道生产这些需要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我这个单没有给我授权,是不正规的。

因为这个厂一直生意不太好,有人找我做业务赚钱我就接了,而且平时没人过来检查,所以我就做了。

我除了接他这个未经许可生产的违法产品没有做过其他未经许可生产的非法产品。

2018年11月12日称:客户将纸盒样板给我,我将样板拿去外面找人设计和打版印刷厂再印成每版八个纸盒平面的纸张,然后拿到我们厂加工。

我们将平面纸张上的“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击凸出来,然后将平面纸张放到平压压痕切线机上将印有“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的纸盒“瘪”出来,每**面纸能瘪成八个纸盒,然后我们就用糊盒机将“SHISEIDO”商标纸盒粘起来,而印有“LaboLabo”商标的纸盒是我拿去别的工厂黏合打包装的。

生产“SHISEIDO”商标的纸盒的时候我们三人都在厂,击凸和瘪盒主要是我操作,黏合我和华东、刘魏都有参与。

“LaboLabo”商标的纸盒是我调试的机器,华东击凸和瘪盒,刘魏有其他事做,然后是拿去别的厂粘盒打包装的。

2018年11月14日称:具体分工是我和刘魏调机器,华东时间短,还不会搞机器,其他工作我们没有特别分工,都会击凸和瘪盒、粘盒打包装。

经辨认,刘平显辨认出刘魏、华东。

2.被告人刘魏的供述,证实了:我2017年2月份经我堂哥刘平显介绍来广州帮他打工至今。

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名字xx纸品加工厂,该工厂的工作流程就是将运过来的纸板包材通过压痕、贴边做成纸盒成品。

整个工厂就我和刘平显、华东三个,我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都是一起做事。

据我所知就是刘平显自己租用了这个地方然后取了个名字,没有注册任何手续。

该生产工厂的租赁人是刘平显。

大概是一个月四五千元人民币左右,具体交租方面是刘平显负责的。

工厂没有相关的营业资质、生产加工资质或其他授权文件。

这个工厂就是一个140多平方米的屋子,比较简陋,还有一个二楼的阁楼,平时我们除了在这个地方工作之外,住宿也在这。

工厂老板是刘平显。

我从开始帮他做事至今,他总共给了我3万多元人民币。

华东是今年过来帮刘平显做事的。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一批标有资生堂“SHISEIDO”柔滑光透粉底液的包装盒以及标有城野医生“LaboLabo”的包装盒,是我所在工厂加工生产的,是一个星期前生产的。

我没有参与生产上述包材纸盒,当时那天刘平显安排我做其他工作,所以我没有做上述的纸盒,那些纸盒成品是刘平显和华东生产加工的。

上述两个品牌的包材纸盒的生产工序就是先用平压压痕切线机将纸板切割成八块独立的小纸板,然后再将这些纸板进行压痕,最后用糊盒机粘边,就做纸盒了。

在工厂内我也看到了用于生产加工上述两个品牌纸盒的模具,都是刘平显负责操作的。

由老板刘平显安排工作,接单也是由他负责的,我和华东就每天按他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而已。

之后是早上九点开始生产,到晚上十点结束。

一般生产好我们就把货物放在工厂内,然后就会有人过来运走。

我们都是按照一张纸板来算钱的,虽然不同的纸板切割出不同数量纸盒,但是统一以纸板的张数来算钱,一张纸板我们收取的加工费是6分钱一7分钱不等。

我没有在工厂内看到资生堂“SHISEIDO”或城野医生“LaboLabo”品牌公司的授权委托生产等相关资质文件。

我不清楚在未取得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加工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纸盒是违法行为,我也没有想太多,因为刘平显是我堂哥,他叫我过广州在该工厂工作,我就为了赚钱就过来了,其他我就没有做多考虑。

2018年11月12日称:有做过标有“祛风麝香灵芝丸”“龙蛇止痒丸”以及“鼻通灵”字样的药盒,还有标有“久量灯泡”字样的灯泡包装盒,还有一些牌子的包装盒我都不是很记得了。

经辨认,刘魏辨认出华东、刘平显。

3.被告人华东的供述,证实了:我们的纸品加工厂生产了3万多个印有“SHISEIDO”商标的纸盒和生产了3万多个印有“LaboLabo”商标的纸盒,总共加起来有6万多个纸盒,是我和刘平显、刘魏三人于2018年中秋节前几天至2018年10月中旬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xx纸品加工厂生产的。

是老板刘平显于2018年中秋节前几天接的单。

刘平显是我们的老板,刘魏是老板刘平显的堂弟,他也是帮老板刘平显打工的。

刘平显是老板,他负责工厂的运营管理、调理机器及接单业务;

我刘魏负责在工厂里操作机器。

老板刘平显接到客户的业务后,客户将印有“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的纸盒样板给了老板刘平显,刘平显将样板拿去面的印刷厂印成每版八个纸盒平面的纸张,然后拿回来给我们加工。

刘平显、刘魏和我就将平面纸张上的“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击凸出来,然后将平面纸张放到平压压痕切线机上将印有“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的纸盒“瘪”出来,每**面的纸张能“瘪”成八个纸盒。

然后我们就用糊盒机将印有“SHISEIDO”商标的纸盒粘起来,就是成品了,而印有“LaboLabo”商标的纸盒是由老板刘平显拿去别的加工厂加工的。

每天生产的数量不确定的,是根据老板接单的情况生产的。

我是2018年5月1日到上述工厂上班的,我来到工厂的时候,老板刘平显和工人刘魏已经在工厂里工作的了。

我的工资是4000元包吃住,是一年结一次工资的,我还没有领到工资。

每天早上8时上班,中午12时休息两个小时,晚上22时下班。

我们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产品生产授权。

2018年11月14日称:老板刘平显将印有“SHISEIDO”商标和“LaboLabo”商标的纸张拉到厂里,先做印有“LaboLabo”商标的盒子,老板刘平显负责商标击凸,老板刘平显调好瘪盒机器之后,我操作机器瘪盒,然后把半成品印有“LaboLabo”商标的纸盒拉去外面工厂粘起来并打包封箱。

然后再做印有“SHISEIDO”商标的纸盒,老板刘平显负责商标击凸和瘪盒,老板再和我、刘魏一起将纸盒粘起来并打包封箱。

经鉴定,华东辨认出刘平显、刘魏。

4.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了:2018年10月15日,我和朋友在广州市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的一路边的一厂房门口的垃圾桶旁发现有丢弃的城野医生“LaboLabo”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随后我在上址仔细观察了几天,发现有人生产有城野医生“LaboLabo”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生产数量较大,在2万个以上。

因为我知道该品牌为知名品牌,不会在这么恶劣的环境下生产,于是我就打电话向强生公司求证,其称未授权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任何厂家生产相关品牌的包装盒,希望公安机关查处,于是我就来报案。

该窝点一般有三个男子,具体身份不详,生产时间相对固定,早9点半开始生产,直到晚上9点左右结束,下午四点左右出货。

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了:我在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资生堂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保护工作,2018年10月24日,我和我公司同事在广州市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厂房内发现有人生产资生堂公司的“SHISEIDO”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数量在2万个以上。

我们公司向资生堂公司求证,其称未授权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厂家生产相关品牌的包装盒,所以我们认为该厂家生产假冒资生堂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希望公安机关查处,特来报案。

该窝点一般有三个男子,具体身份不详,生产时间相对固定,早9点半开始生产,直到晚上9点左右结束,下午四点左右出货。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了:公安机关2018年10月3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出租屋内查获涉嫌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三名嫌疑人,我是该出租屋房东之一,我来配合公安机关。

该房还有一房东名叫李某。

该出租屋是李某负责具体事项,我只知道是一个刘姓男子租用,用作纸品加工厂,我只是日常检查消防时才过去看一看,没太留意他们印刷加工什么产品。

出租屋租金每月3552元,由李某收取。

案发时李某刚好出去办事,由我在出租屋附近看管。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了:我是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出租屋房东之一,我和唐某是合伙人。

该房屋是我负责的,我出租给刘平显使用,租金是由刘平显支付,以现金和微信的方式支付租金给我。

我不清楚他租用房屋的具体用途。

我和刘平显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已过,我正准备叫他谈续租情况时他就被抓获了。

经辨认,李某辨认出刘平显。

8.涉案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了涉案现场的概貌特征。

9.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经被告人刘平显认签,内容为刘平显与汇通彩印郭总的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聊天记录;

及刘平显与委托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委托人“辛8弟”(微信名)的聊天记录。

10.涉案的赃物照片,证实了涉案赃物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的特征情况。

11.生产工具照片,证实了涉案生产工具模具、平压压痕切线机、糊盒机的特征情况。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控告书、商标注册证等商标证据材料,证实了强生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广州纽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追究侵犯强生集团旗下城野医生“LaboLabo”的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责任。

株式会社资生堂授权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追究侵犯资生堂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责任。

13.强生公司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证实了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处提取的城野医生包装为假冒产品,强生公司未授权给刘平显。

14.资生堂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证实了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处提取的资生堂包装为假冒产品,资生堂公司未授权给刘平显。

15.厂房租用合同,证实了公安机关收到房东李某提交的厂房租用合同,合同显示刘平显租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场内,租金3552元每月,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16.送物单位留存单,证实了刘平显身份证被看守所留存;

刘魏身份证、银行卡被看守所留存。

17.情况说明,证实了:(1)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号地址的出租屋房东是唐某,对唐某询问时,唐某在现场找到了直接出租人李某,由于情况紧急,就直接进行询问,没有时间给李某单独呈请制作询问通知书。

(2)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一社新工业区大松元xx号xx地址的xx纸品加工厂无牌无证,微信名“辛8弟”的真实身份暂时无法确定。

涉案的“汇通彩印”没有查询到相关注册信息,“汇通彩印”郭总暂时无法确定真实身份。

1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缴获的印有资生堂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1800个、城野医生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0200个、模具2套、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糊盒机1台及缴获的刘平显、刘魏、华东的作案工具手机共3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

19.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的身份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0.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归案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关于被告人刘魏是否参与生产涉案商标标识的问题。

经查,涉案工厂不大,且三名被告人均没有严格的分工,一起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人刘平显在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刘魏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虽在庭审中称不清楚刘魏是否参与包装盒的生产,但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且被告人刘平显作为涉案工厂的老板,对于仅有的两名员工是否参与涉案生产的问题不清楚,不符合常理。

被告人华东一直稳定供述,对于被告人刘魏工作的内容、时间及各人所经手的造假工序都有清晰的描述,其供述的可信度较高。

综上,足以证实被告人刘魏参与了伪造涉案包装盒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刘平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魏、华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平显、华东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魏没有参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平显、华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平显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魏、华东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平显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华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印有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1800个、印有城野医生“LaboLabo”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0200个以及模具2套、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糊盒机1台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五、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志新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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