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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刑初1181号
案件名称杨书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书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书庆,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人杨书庆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周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书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书庆及其辩护人周兵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书庆是东莞市玖珑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183-3号)的经营者,公司主要从事批发轴承等。

2018年8月起,杨书庆在东莞市玖珑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内销售明知是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并将部分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存放在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澳南路二十四巷34号的仓库里。

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在东莞市玖珑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莞城区澳南路二十四巷34号仓库共计查获7571套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价值约381847.16元)。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杨书庆抓获归案。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书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杨书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为犯罪未遂。

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书庆在庭审中认罪,承认有销售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的行为。

但辩解称,涉案产品是与其他国产品牌的轴承一并购买的,共计花费2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过高。

被告人杨书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书庆的罪名不持异议;

对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直接采用被侵权厂家出具的价格明细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是通过市场价格采集及科学推算计价,但未能提供任何采集数据、样本及推算的依据;

涉案产品是假货,亦不能按照正品价格计算;

在侦查阶段已经调取了被告人实际销售的单价及价格表,且补充侦查阶段亦有相应的证人予以证实实际销售价格。

2、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适用缓刑。

4.被告是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被告人是全家的生活来源,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杨书庆在东莞市玖珑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并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存放在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澳南路二十四巷34号的仓库里。

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于2018年9月4日在前述两处地址共计查获7571套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经物价部门鉴定货值为381847.16元。

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杨书庆抓获归案。

另查明,第1203148号“”商标的注册人是SKF公司,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滚珠轴承、滚柱轴承等,注册期限均在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查获的轴承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

被查获的产品上的标识与第1203148号“”注册商标是完全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的假冒“SKF”的轴承,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图片,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都某提供东莞市玖珑轴承销售价格表、收款收据单,报案材料,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定书、价格明细,营业执照,证人都某、李某、丘某1、阙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杨书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被告人杨书庆及辩护人提出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轴承的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2018年9月4日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侵权产品时,并未查获涉案产品的任何销售价格表及收款收据,在2018年9月5日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杨书庆亦供述因知道销售的轴承是假冒的,故没有开具收据,案涉收款收据系被告人杨书庆的妻子于2018年9月14日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且该收款收据上没有客户的签名及盖章,不能证明收款收据上记载的轴承是否已销售及存在购买者,故本院对上述收款收据不予采纳;

证人丘某2、阙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杨书庆购买过假冒“”注册商标轴承,但仅有购买数量及单价,没有购买型号,不能证明案涉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轴承的实际销售价格。

对于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价格仅有被告人杨书庆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本院对该部分供述不予采信。

因本案中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没有标价,也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正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来核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杨书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书庆涉案产品数量巨大、货值金额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应对被告人杨书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未遂情节、初犯、偶犯等其它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书庆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书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支持。

被告人杨书庆尚未销售案涉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书庆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视被告人杨书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书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的涉案假冒“SKF”轴承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丽斯审判员  石贞贞审判员  许任宁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靖娴(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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