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5052、15053号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14层南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4236J。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该司职员。
原告: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中关村软件园3号楼(A6)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98204344D(1/1)。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整栋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2277XC。
法定代表人:易德财。
被告: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402室-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PXLK51。
负责人:**。
被告:重庆分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7QBXU。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7QBXU。
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重庆分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