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9616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86号1201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39726600A。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农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吉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23D-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740489437。
法定代表人:黄小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吉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