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283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强兴汽车配件部,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南马口路东。
经营者:容银花,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英城强兴汽车配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