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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2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

。

住所地:三门峡市灵宝市弘农路南段负责人:翟国庆。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新合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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