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6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启航加油站。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宜村街0001号。
投资人:刘军朝。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启航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