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6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葡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柏筱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刘雪晴,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克俭,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凯葡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凯葡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葡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上海凯葡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孙從轩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