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92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彬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硝河大道中段西侧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真,职务经理。
被告:张晓真,女,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彬利食品有限公司、张晓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2021年4月15日申请将诉请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