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1116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HN8B46。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桥盛,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7月19日,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桥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