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43号之一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清辉(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美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华,董事长。
被告:妃尔韦(苏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华,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妃尔韦(苏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1年3月30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3.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