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经营场所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兴宏路1号。
经营者:庞喜兰,女,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扬中经济开发区庞氏烘焙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