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285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景灏汽配行,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一路157号首层。
经营者:陆云殷,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景灏汽配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