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34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华昌超市,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环城东路(城南水果批发市场路口)。
经营者:刘创雄。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华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