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喜辣食品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湘阴县静河镇黄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QMP8G8Q。
经营者:文寒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喜辣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