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140号 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山区建彩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万达广场1.2.3.5.8号楼2-2517。
经营者:王建。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铜山区建彩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兴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