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7民初2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玉皇商城装饰城2层5区-039。
经营者:高素春,女,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5段60号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5508160820。
原告北京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经营者高素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混淆和误认,极大地损害了原告“JOMO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辩称:我方没有侵权,进货都是正规渠道,我方没有侵权,被告的误工费和车费由原告承担,我方不予承担。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证明;
2、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3、第2001814号“JOMOO”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以上三个证据证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证明原告注册商标经过持续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中国驰名商标。
5、商标侵权照片、视频、名片,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设广告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提交证据有:1、“金牛管业销售单”14张,销售退货单2张,共计16张,证明被告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2、2016年1月1日于坤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代理合同书一份;
3、2016年4月6日于坤与杨猛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4、2016年1月1日于坤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一份;
5、2018年12月13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营销(2018)第11020号通知一份;
6、2016年6月19日发票一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一份(购买方:于坤,销售方: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500154320);
7、提交一份文件(厂家邮箱,九牧官方邮箱:jiumoo.com.cn,登录号:ykjmz)。
证明被告产品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原告质证认为:1、对于金牛管业销售单形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内容及关联性有异议。
该销售单上未有任何金牛管业签章,记载内容无法显示其所购进的产品为九牧产品;
对于退货清单,无法看出该货物退向何处,不能证明原告接收到所退货物及所退货物是否为九牧产品,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即使被告所销售的九牧产品是从第三方渠道购得,但是并未取得原告的代理商资格,原告未授权在其店招使用我方商标推广销售,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
2、对2016年度特约代理商合同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根据合同13.4.1的约定,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一个月,相对方就应撤出销毁含有九牧商标字样的店招、装潢等。
而本合同相对方为于坤,授权的范围也是五金渠道,但并没有对其经销资格进行转授权的任何授权,其转授权给杨猛的行为原告方不予认可。
3、对于于坤对杨猛的授权书,于坤转授权给杨猛的行为原告方不予认可。
4、对于九牧对于坤的授权书,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被告无原件可供核对;
其次,从内容上看授权期限为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取证期限为2018年10月,早已不在授权期限内;
再次,从记载的授权对象上看,被授权人为于坤而非本案被告,原告也并未授予于坤转授权的权限。
因此,无法凭此证明被告已经取得原告合法授权。
5、对2018年12月13日第11020号《关于葫芦岛市市场调整的通知》,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被告无原件可供核对;
其次,从记载内容上看,该通知是通知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于坤对应葫芦岛五金渠道领域的代理权,然而发文落款的时间确是2018年12月31日,此严重违背原告的发文逻辑,通知的意义在于提前告知而非已经取消了事后才发通知。
对于代理区域调整原告一定是先通知后才开始调整,这也是正常逻辑。
退一步讲,该通知无论如何也无法证明被告已经接受原告授权和于坤具备转授权的事实。
6、对2016年6月19日发票一张,应税劳务清单一份,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可以看出原告授权的相对方为于坤,而并非被告所主张的合法来源的杨猛。
7、对文件一份(厂家邮箱,九牧官方邮箱:jiumoo.com.cn,登录号:ykjmz),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被告无原件可供核对;
其次,从形式上看并无任何原告签章;
再次,从内容上看,并无法看出支付的是何款项,由何人支付,更无法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对被告进行授权使用案涉商标的事实。
本院认证意见: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16张单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虽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该单据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单据亦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等四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但原告庭审中承认曾授权于坤为代理商,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该四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亦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权利人。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于2003年1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
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于2003年2月21日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过长期努力、大量的营销宣传,使“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另查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给于坤出具授权书,授权内容为:“兹授权于坤在葫芦岛市区域内经销本公司生产的‘JOMOO’品牌卫浴洁具五金便捷渠道专属系列产品(根据授权人产品分类规则)。
本授权仅限用于实体店销售‘JOMOO’产品及开展相关商业活动,不得用于互联网销售或办理工商登记。
授权期限: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与于坤签订《2016年度特约代理商合同书(五金便捷渠道)》,该合同书第2.1条约定:“作为特约代理商(服务商),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经销及推广JOMOO产品。
”第13.3条约定:“本合同及乙方特约代理商(服务商)资格终止,除非甲方另行决定,乙方所辖经销商的经销资格不受影响。
甲方有权选择和指定新的特约代理商(服务商)接替乙方,并与经销商确认并重新签订‘特约经销商三方合同’。
”第13.4.1条约定:“特约代理关系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须无条件将甲方提供的各类证件、证书、图册等资料及物品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销毁任何含有‘九牧’或‘JOMOO’字样/图案的店招、店内装潢、门柱广告、广告牌、名片、价格标签、产品展示盒等宣传材料,不得再使用。
如届时乙方未能按本条约执行,甲方有权要求当地工商部门配合给予清理,并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供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授权合同,但原告对于坤的授权于2018年年底到期且未继续授权。
于坤夫妻二人经营并批发九牧卫浴产品给各经销商,销售单名称为“金牛管业销售单”。
再查明,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于2016年6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零售。
被告在其店面门头招牌上中间位置标有“JOMOO九牧卫浴”字样,在其九牧产品展示板上粘贴有九牧宣传单,九牧商品所占空间较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理商授权期间届满后,被告经销商突出使用“JOMOO”及“九牧”字样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赔偿数额是多少。
首先,代理商及经销商对厂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授权期间、经销商资格认定等应由商标权人厂家与代理商、经销商三方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代理商、经销商超出约定内容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构成侵权。
本案中,参照原告与于坤曾签订的《2016年度特约代理商合同书(五金便捷渠道)》中第13.3条的约定:“本合同及乙方特约代理商(服务商)资格终止,除非甲方另行决定,乙方所辖经销商的经销资格不受影响。
甲方有权选择和指定新的特约代理商(服务商)接替乙方,并与经销商确认并重新签订‘特约经销商三方合同’。
”案外人于坤系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商”,被告汇雨五金商行系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坤的双方权利义务应由《特约代理商合同书》予以约定,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坤、被告的三方权利义务应由《特约经销商三方合同》予以确定,且服务商资格终止时,经销商资格不受影响。
故在原告、被告、于坤三方是否签订有2018年度相关合同及合同内容均不明晰的情况下,原告认为服务商授权期届满后经销商汇雨五金商行使用“JOMOO”系列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授权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合理的指示性使用,需要结合商品来源、使用目的、使用尺度、使用结果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之前曾授权于坤在葫芦岛地区经销其公司生产的“JOMOO”品牌卫浴洁具五金便捷渠道专属系列产品,而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系葫芦岛地区零售经销商,其所售“JOMOO”品牌商品皆经由于坤夫妇转售而来,故被告经销的“JOMOO”品牌产品系经合法渠道购销的合法商品;
被告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在店面招牌、灯箱及展示板等处使用“JOMOO九牧”商标的目的系为指示商品并扩大宣传促进销售,亦未在工商登记的字号中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户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产品销售及商誉产生了损害性后果。
综合上述因素,被告在合理范围内善意使用九牧商标不构成不合理的指示性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对案涉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范围,具备了标识服务来源功能,进而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