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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290号
案件名称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2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夏义林,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瑶海区成林卫浴用品批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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