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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娇与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00号之二
案件名称刘玉娇与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玉娇;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0号之二原告:刘玉娇,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A。

法定代表人:赵花荣。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闽鹏程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E8T。

经营者:陈志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刘玉娇与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娇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84.1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兰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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