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0号之二原告:刘玉娇,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农场青龙分场陡马河华中企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A。
法定代表人:赵花荣。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闽鹏程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E8T。
经营者:陈志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刘玉娇与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欣笛美电子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娇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84.1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兰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