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37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佳翔超市,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启圣路与越秀路交叉口江欧利来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林忠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佳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佳翔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