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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与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303民初1101号
案件名称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与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林米粉行业协会;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民初1101号 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大道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覃辉跃,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浩,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雄,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350-3号。

法定代表人:韦锦福,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葡萄山路9号洛维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4#楼一栋第二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韦锦福,总经理。

被告: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时代香耕苑。

法定代表人:梁诗偌。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与被告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乐哈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枫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9元,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已预交,减半收取1729.5元,由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负担,余款172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市米粉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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