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1民初77号之一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IntercontinentalGreatBrand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07936,东汉诺威迪佛斯特大街**。
法定代表人:玛利亚?贾斯明?R.布兰科福尔(MariaJasminR.Blancaflor),该公司事实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同杰,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汉,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div>法定代表人:赵安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漯河市东立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漯上路6公里处div>法定代表人:董立哲,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思维特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东立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
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