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10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新昌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经营者:李雪龙。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新昌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