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川区长春路永和豆浆店,住所地金昌市,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法定代表人:王金栓,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川区长春路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甘0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被执行人金川区长春路永和豆浆店应负担案件款31517元(其中:案件款31150元,申请执行费367元)。
经查,被执行人金川区长春路永和豆浆店经多次转包后,原承包人既本案被执行人几经易名,法定代表人王金栓下落不明,导致该案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