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欣,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婷,律师。
被执行人:定边县西贝荞面村,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自强路**。
经营者:王国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璠,男,汉族。
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边县西贝荞面村、王国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8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璠名下登记有位于银川市宝湖中路南侧一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国璠名下登记的位于银川市宝湖中路南侧一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