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5月5日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辩护人黄耀勇,上海市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耀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曾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假冒“Penfolds”品牌的各类红酒销售给臧某某(已判决),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货款人民币87万余元。
而后,臧某某再通过微信朋友圈或他人对外销售至江苏、上海等地。
2018年7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臧某某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Penfolds”品牌的各类红酒5998瓶及散装的二维码、背标、防伪标签、礼盒若干。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销售的87万余元也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实际经营者;
认罪认罚;
被告人家中尚有孩子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授权书、证人臧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从臧某某手机中调取的聊天记录与交易记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以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体育馆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辩称其系替他人打工,所收款项系代收且已转付实际经营人,该部分事实无法查明,被告人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已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周恒阳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