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63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高青利万家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常家镇中心小学对面利万家购物。
经营者:王新武。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利万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