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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毛启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刑初87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毛启全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毛启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87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八达五金厂有限公司的厂房第**第**,法定代表人毛启全。

诉讼代表人曹大非,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开料部门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人毛启全,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792号起诉书、中检一区刑变诉〔2019〕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启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曹大非、被告人毛启全及其辩护人冯海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毛启全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通过微信与胡兴旭(另案处理)约定进行代工生产皮鞋后,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我市板芙镇板芙北路148号八达五金厂有限公司的厂房第一栋第二层的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内为胡兴旭生产假冒的卡特彼勒公司“CAT”注册商标的皮鞋。

同年11月12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述公司查获假冒“CAT”注册商标成品皮鞋495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480元)、半成品鞋132双及原材料一批。

同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公司抓获被告人毛启全。

归案后,被告人毛启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毛启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移送物品清单、移送的证据复印件、被害单位卡特彼勒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卡特彼勒公司的鉴定书、价格参照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厂房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杨某、杜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毛启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毛启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毛启全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毛启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毛启全有坦白情节,犯罪时间较短,涉案皮鞋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犯罪前科,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中山市恒杰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毛启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非法制造的成品皮鞋495双、半成品鞋132双及原材料一批,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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