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21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临猗县东城现玉百货店,经营地址:临猗县。
经营者:杜现玉,个体工商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猗县东城现玉百货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