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76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盼,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荣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苏姜华。
被告: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江海路** 法定代表人:苏姜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5月27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