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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卢洪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88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卢洪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卢洪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8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洪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洪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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