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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3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民初10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陈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宴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糖酒市场**门面。

经营者:彭静,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日、6月22日对汉川市金得利糖果厂、湘潭市雨湖区玖加玖糖果批发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穂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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