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7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浔周迎雪服装店,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iv> 经营者:周迎雪,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南浔周迎雪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