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88号 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小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劲华川西坝子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广都中街** 经营者:胡进华。
经营者:胡进华。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劲华川西坝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劲华川西坝子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