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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恋之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恋之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恋之憩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9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恋之憩便利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口门面房。

经营者:叶章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恋之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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