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58号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