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156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浦县杜浔镇永鑫辉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杜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30JBJY5P。
经营者:陈秋。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漳浦县杜浔镇永鑫辉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