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196号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东四巷4-2金城大厦808。
法定代表人:周伟华。
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洁电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2019)粤0307民初2196号案件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整”,并于次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已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