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79号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与青年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胥翔宇。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