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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志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徐俊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志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撤销一审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8日,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朱志艺诉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此作出了(2019)粤73知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朱志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 本案中,朱志艺以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广东省广州市专利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朱志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5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徐飞 法官助理:朱茜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5日 涉案专利 “具有一体设置的消音室的改良型气泵”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21XXXX.9)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侵权;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艺。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州市爱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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