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96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普济路******.**。
经营者:李涵亚,该厂厂长。
被告:平阳县轩钎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一村底前路**。
经营者:黄君龙,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与被告平阳县轩钎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2019年6月21日,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展天塑料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