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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23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宜搏科技有限公司;屈香恒;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雅群,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宜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屈香恒,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香恒,男,住深圳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理人:应佳伟,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市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宜搏公司)、屈香恒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智能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屈香恒不服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深圳宜搏公司既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也不是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更不是盈利性的使用者,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骑客智能公司将深圳宜搏公司列为被告的理由是荒谬的,明显是为了拉管辖。

三、屈香恒是自然人股东,不是适格的被告。

四、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深圳并非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北京或广州。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骑客智能公司以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晶东公司、屈香恒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对于深圳宜搏公司是否适格被告的问题,骑客智能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现场照片、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显示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的股东部分重合,公司名称亦相同,侵权产品由北京宜搏公司制造,从深圳宜搏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发货。

因此,骑客智能公司提交的起诉证据初步证明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其将深圳宜搏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对于屈香恒是否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宜搏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屈香恒,骑客智能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故屈香恒是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宜搏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屈香恒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宜搏公司、深圳宜搏公司、屈香恒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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