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9481号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院**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9。
法定代表人贾哲,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白哲,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X。
法定代表人张洋。
被告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Q。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蓝淼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洋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