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162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旭海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中捞自助餐厅,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城市广场商务办公楼******。
经营者:白春焕,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利,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中捞自助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中捞自助餐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