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宏宇手机店,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北路供销社门面。
经营者:黄仕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吉首市宏宇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首市宏宇手机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违反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并裁定由上诉人交纳显然严重违法。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的是普通侵权纠纷地域管辖的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是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专门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根据该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而上诉人以“预交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系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吉首市宏宇手机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