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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227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终2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邱凤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胡诗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投资人:程艳。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欧派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以下简称金顺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火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欧派公司、原审被告兴业欧派公司、金顺电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火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五项,改判火娃公司不承担责任;

2、火娃公司不承担原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仅凭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标注了火娃公司名称就认定火娃公司生产与事实不符。

首先,火娃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电热水器生产,但生产电热水器需要国家CCC证书才能生产,火娃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认证,没有生产行为;

其次,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的电话、网站均不是火娃公司的,地址也不完全相同;

再次,从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说明书以及包装所留的电话、生产CCC证书),均指向了金顺电器厂,该产品实际为金顺电器厂生产销售;

最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火娃公司名称是经火娃公司允许金顺电器厂标注的,对金顺电器厂冒用火娃公司的违法行为,火娃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原审认定欧派公司生产的浴室设备产品上确有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与事实不符。

欧派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橱柜、衣柜类。

欧派公司证据编号121-141页广告标示的是“OPPEIN欧派橱柜、衣柜、中国驰名商标标识”这些反映出欧派公司使用的是第20类欧派驰名商标,而不是本案诉请保护的第11类商标。

欧派公司网页电器产品含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等产品只标识了“OPPEIN”商标,没有标识“欧派”商标,欧派公司实际生产的电器、卫浴产品中也仅仅是“OPPEIN”商标。

(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5号公证书也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

已生效的(2016)粤0604民初10258号判决书已对欧派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标作出了认定;

三、原审判决认定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为厨房炉灶、燃气灶等产品与本案的电热水器不是类似商品;

四、原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认为侵权产品上使用“兴业欧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兴业欧派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是侵害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而是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处理。

欧派公司诉请理由不当,应驳回其此项诉请;

五、原审认定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的损失18万元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另外即使构成侵权,判决的数额也过高。

欧派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火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一、火娃公司及兴业欧派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欧派”并非规定词组,系经欧派公司品牌运营才使其有较高知名度,在橱柜上属于驰名商标,无论欧派公司的企业字号还是商标,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

兴业欧派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企业名称使用“欧派”,侵害了欧派公司在先权利,注册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无论是否规范使用,均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火娃公司与欧派公司均在广东省,存在竞争关系,销售区域重合,火娃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兴业欧派公司字样,主观傍名牌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标注的CCC证书编号对应的生产厂家金顺电器厂的行为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真实的生产厂家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符合常理,火娃公司对外包装上的标注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被诉侵权产品以金顺电器厂的名义开办的网店对外销售,网店标注的企业名称为“兴业欧派企业店”,因被诉侵权产品是兴业欧派、火娃公司及金顺电器厂共同生产的,有侵权主观意思联络,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第四,金顺电器厂与火娃公司均委托相同的诉讼代理人,印证了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恰当,原审法院考虑到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生产及销售、侵权故意明显、获利大,原审判赔金额并无不当。

三、对于火娃公司当庭提交新证据,欧派公司保留书面质证的权利。

欧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顺电器厂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金顺电器厂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3.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

4.兴业欧派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文字;

5.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金顺电器厂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整;

6.本案诉讼费用由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金顺电器厂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日。

1999年8月7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变更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

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

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欧派公司提交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5号公证书,拟证明其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标识。

该公证书记载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于2017年3月8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3月31日,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王**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83号“石路国际?清风装饰家居广场”E-065号的“OPPEIN欧派卫浴”专卖店,王**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坐便器一台、“OPPEIN欧派”字样的花洒一套、“OPPEIN”字样的水龙头一个,当场取得该店营业员出具的名片一张、POS机刷卡凭证一张、《定购预约单》一张及号码为0001972的《欧派整体卫浴收款收据》一张。

随后,王**根据上述店铺营业员的指点,来到苏州市吴中区斜港路159号“苏州正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的一仓库,提取了上述购买的坐便器、花洒、水龙头货物。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金顺电器企业店铺”的“兴业欧派企业店”网店内购买了热水器一台。

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韵达”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901676484076”。

王**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

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2798028629238829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13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的签名属实;

所附照片为王**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网页截图系王**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光盘系王**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首页的企业名称显示为“兴业欧派企业店”,掌柜显示为“金顺电器企业店铺”的网页首页,店铺内显示有多款电热水器产品,品牌显示有“欧派”字样,其中,标题为“储水电热水器40升家用速热即热式恒温洗澡50L60L80L淋浴节能联保”的商品售价为199元,显示交易成功1078件,累计评论2945条;

该产品“宝贝详情”下方显示“CCC证书编号:2014010706742098”。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电热水器一台,外包装两侧分别印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说明书正面左上角印有“兴业欧派电热水器”字样,背面印有“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欧派公司当庭表示,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兴业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侵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顺电器厂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及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金顺电器厂确认涉案网店亦是其开办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但是从专门做贴牌产品的供货商处进货的,且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均否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的。

欧派公司提交了CCC证书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证书编号为2014010706742098的申请人是金顺电器厂,制造商和生产厂亦是金顺电器厂,该证书目前是暂停状态,原因是生产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

欧派公司主张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

另查:兴业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第12519933号“Opanin”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日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炊具、煤气炉、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

又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金顺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

兴业欧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3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热水器等;

火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7月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家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

原审法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上述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是否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

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的被控侵权产品下方的宝贝详情处记载的CCC证书编号,与金顺电器厂申请的CCC证书编号完全一致,且金顺电器厂的经营范围亦为生产、加工家用电器。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说明书上印有“兴业欧派电热水器”“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虽然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均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的,但一般而言,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标注CCC证书编号所对应的生产厂家的行为,以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真实的生产厂家的企业名称行为符合常理,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表示其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共同生产的。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是以金顺电器厂的名义开办的网店对外销售的,涉案网店标注的企业名称为“兴业欧派企业店”,因被控侵权产品是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共同生产的,故金顺电器厂在以其名义开办的网店对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与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共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意思联络,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及金顺电器厂的当庭确认,涉案网店为金顺电器厂开办的,网店使用有“兴业欧派企业店”的名称,网页商品分类的“品牌”处使用有“欧派”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视为商标性使用。

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被控侵权产品电热水器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

经比对,上述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举证期限内,金顺电器厂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原审法院认定金顺电器厂在涉案网店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现欧派公司要求金顺电器厂停止在其网店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欧派公司与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热水器等产品的企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并一直使用“欧派”字号至今,结合欧派公司提交了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虽然金顺电器厂认为欧派公司并未在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但结合欧派公司提交的报刊杂志和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公司生产的浴室设备产品上确有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故金顺电器厂的该项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的成立时间均远远晚于欧派公司的成立时间,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等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欧派”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其将“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标注在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现欧派公司要求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如前所述,欧派公司的“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兴业欧派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远远晚于欧派公司的成立时间。

兴业欧派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等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欧派”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其将“欧派”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兴业欧派公司抗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过工商注册的合法使用,但兴业欧派公司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故对兴业欧派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现欧派公司要求兴业欧派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金顺电器厂应立即停止在其开办的淘宝网店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

兴业欧派公司应就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应就其共同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兴业欧派公司就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就其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18万元(含合理费用)。

判决:一、金顺电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名称和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

二、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

三、兴业欧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四、兴业欧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含合理费用);

六、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387元,金顺电器厂负担1160元、兴业欧派公司负担3093元、火娃公司负担1160元。

本院二审期间,火娃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原告为火娃公司,被告为金顺电器厂,第三人为欧派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假冒原告名称的电热水器的行为,并赔礼道歉及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2072民初264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火娃公司燃气灶说明书一份,显示“HUOWA”商标及“火娃电器”标识,还有火娃公司名称及地址“工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工业区”,电话为0757-2809****,传真为0757-28097926,全国统一服务热线为400-930-1968,网址为××;

3.发票账单信息一份,盖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客户服务中心的公章,显示包括“4009301968”“28097916”“28097926”电信号码客户名称为火娃公司;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两份,分别授予火娃公司两款产品名称为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5.“CCC证书查询”结果,显示编号2014010706742098的证书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均为“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

另一份质量认证中心的查询报告关键词处有“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旁边有一按键“点击查询”,该页面无信息;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一份,显示2017年7月31日“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山市金顺电器厂”。

另查明,火娃公司代理人夏宗焰在二审庭审中称火娃公司先委托其代理该案,其在诉讼材料中发现金顺电器厂的联系方式,便主动与金顺电器厂联系,金顺电器厂便委托其为代理人,实际上火娃公司与金顺电器厂之间并无关系。

再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除印刷有火娃公司名称外,还有“工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工业区”“电话:0760-8877****”“传真:0760-23230517”“邮编:528305”“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89-0559”“××”的信息;

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除标注制造商为火娃公司外,还有“生产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高新区居委会华发路16号”“电话:0760-8877****传真:0760-88773464”“官方商城:http://****.com”等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火娃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有火娃公司名称,说明书也有“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火娃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火娃公司对其诉称的没有实施制造行为具有举证义务。

第一,虽然火娃公司提交了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的副本,但该案并无作出生效判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虽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电话号码并非火娃公司的电话号码,但火娃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嵌入式燃气灶”说明书显示工厂地址、官方网站的信息与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完全一致,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上的地址与火娃公司注册地址一致,而非火娃公司所称的地址、网址均不一致;

第三,火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热水器生产,而生产行为包括加工、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故火娃公司称其并无生产电热水器CCC资质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真实的生产厂家的企业名称符合常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火娃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欧派”字号,其提交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广告宣传等证据显示“欧派”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且为广大相关公众熟悉。

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理应知道“欧派”字号,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仍将包含“欧派”字号的“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金顺电器厂的网店、CCC认证编号及电话号码,有兴业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火娃公司企业名称、厂址及网站等信息,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原审法院据此判令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并在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诉侵权产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限、后果及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的情况下,判令金顺电器厂、兴业欧派公司、火娃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火娃公司上诉称赔偿金额过高,但并无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原审判决认定火娃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带有“兴业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产品并判令火娃公司赔偿,火娃公司不服且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至于火娃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及的其他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涉及本案其他当事人,因其他当事人并无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火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火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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