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古田县城关大东方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古田县城关大东方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古田县城关大东方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157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城关大东方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614中路**土地科技大楼后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L211512228。

经营者:兰自忠。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城关大东方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富强 人民陪审员  郑观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