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电平云广场B塔**自编**(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延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v>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沪73民初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视公司上诉称:(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不同于信息网络侵权,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提炼和总结,后两条司法解释规定不涉及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且仅适用于权利人难易查明侵权人住所地的案件。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心动公司明知优视公司的相关信息,因此不适用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心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优视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19)沪73民初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心动公司的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喵斯快跑》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供相关公众下载使用,且心动公司诉称优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助手”个人电脑客户端以及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该软件的下载,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
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心动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同时也是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优视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4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高 雪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观点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心动公司的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喵斯快跑》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供相关公众下载使用,且心动公司诉称优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助手”个人电脑客户端以及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该软件的下载,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
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